|
发表于 2020-4-24 20: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省德阳市 电信
吾性本善 发表于 2020-4-24 20:29
二审判的好!
见义追贼的事在我市涌现;一起“公民见义勇为不应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的判例引起争议
华龙网讯本周,四川省高级法院在发布今年第二期典型案例,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判案。典型案例包括一起见义勇为案例,四川高院称,公民见义勇为“不应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这起判例如同重磅炸弹,激起人们对“见义勇为到底是否应承担责任”的进一步争论。有人认为,该判例倡导全社会积极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但也有人表示担忧,认为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了轻视。
典型案例2004年8月14日下午,歹徒罗军搭乘胡远辉驾驶的两轮摩托,在成都市抢夺一女士的金项链后逃逸。市民张德军见状驾轿车追赶歹徒,追至成都三环路龙潭立交桥上时,轿车与摩托发生碰撞,摩托车侧翻,导致胡远辉摔落桥下死亡,罗军左小腿被截肢。
去年5月,死伤者家属要求成华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索赔56万余元。去年底,成华区法院一审认为,张德军等人追赶的主观意图是想将嫌犯扭送至公安机关,其行为合法、正当。因此判张德军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成都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