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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4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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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石某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卡单一张,卡单合同注明:保险期间2023年06月03日至2024年06月02日,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每人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每人1万元(含门诊5000元),职业类型编码01农牧业一类。2023年10月10日,石某临时受帮邻居建房,意外坠落致死。事故发生后,石某的家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保险公司要求递交了理赔申请以及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申请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以“高空坠落、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推诿拖延”,一直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石某家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付石某家人保险金102669.97元整。
保险公司称:1、石某投保时注明投保职业类别是一类农牧业,但是其在发生意外时从事的是建筑工人属于四类职业根据保险单的约定,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危险性增加。2、在事故发生后,石某家人也未能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或者相关证明,导致意外事故的坠落无法查明。
石某家人认为,所谓“职业”,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石某投保时注明的是;一类职业农牧业。临时受雇建房,并非其在社会生活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不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其原属职业类别并不因此改变。至于所谓“高空坠落”,属于不同范畴,亦不改变其原属职业类别。负有举证责任的保险公司,亦无法律依据或者事实根据证明存在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故,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保险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依法依约及时给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石某民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死亡,石某家人作为石某身故保险金的法定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保险公司虽辩称被保险人石某民投保职业类别是一类农牧业,但是其在发生意外时从事的是建筑工人属于四类职业,根据保险单的约定,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危险性增加,且未通知被保险人对于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是1万元,事故门诊限额5000元,每次事故免赔100元给付比例80%。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其在投保过程中,已就上述免责内容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上述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故,对石某家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2669.97元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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