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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1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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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2020年7月23日,某应急管理局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该合同覆盖身处该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常住人口及临时流动人员),其中人员伤亡救助保险部分约定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15万元/人,并特别增加了保险方案中的氯气、一氧化碳中毒等灾害公众责任救助,每人人身救助金限额提升至20万元。
李某于2021年2月22日在家中因煤炉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先后两次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冠心病心功能不全、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病症,其中第二次住院还确诊为一氧化碳中毒性迟发性脑病。
2022年7月,经其女儿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颅脑损伤构成一级伤残。但保险公司对该鉴定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2022年12月,法医司法鉴定所根据提供的病历、影像资料及法医学活体检验,确认李某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因一氧化碳中毒已经康复出院,而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是由于其自身疾病所致,与一氧化碳中毒没有直接关联,因此拒绝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首先,李某在2021年2月22日因一氧化碳中毒被紧急送往医院,并在随后的住院治疗期间被确诊为一氧化碳中毒及其他并发症。紧接着,在3月的再次住院中,她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性迟发性脑病,这是一种由一氧化碳中毒引发的长期并发症,通常会在中毒事件后的数周或数月内显现。此时的出院记录显示,李某已出现精神行为异常、言语不能、无法交流等严重症状,这显然是非正常状态,远非保险公司所称的“康复出院”。
其次,从时间线上来看,李某的第二次住院与第一次因一氧化碳中毒住院的时间间隔很短,这进一步支持了她的症状与一氧化碳中毒之间的直接联系。而出院诊断中明确提到的一氧化碳中毒性迟发性脑病,更是这一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
再者,除了两次因一氧化碳中毒及其并发症住院以及两次鉴定为一级伤残后的住院情况外,李某并无其他与持续植物生存状态相关的住院记录。这表明,在没有其他外部因素的干扰下,李某的身体状况恶化与一氧化碳中毒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在法律分析层面,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对因一氧化碳中毒等特定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负责赔偿。而李某的情况完全符合这一赔付条件。尽管保险公司试图以李某“康复出院”为由拒绝赔付,但根据李某的实际病情和医疗记录,这一说法显然站不住脚。
因此,李某的一级伤残是由于一氧化碳中毒所致,这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李某进行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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