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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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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很多平台投保都要求签字,甚至是数字认证,到时候容易拿数字认证说事情,说认证了就已经告知。部分保险公司拿人脸识别来说事情,说是本人就已经告知。投保时候要下一步,但是点击后表示已经阅读,其他他们网络排版时候已经字体区别。这种案件去哪儿司法管辖很重要,如果去保险公司很熟的法院,比如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就不好说了。这种可以认定通过字体告知,也可以认定没有告知。如果保单金额高,走的是双录,就是充分告知那种,那么就不好利用保险公司未说明争议部分说事情。)
【基本案情】
案外人王某甲为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寿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合同是通过网上APP投保。保险合同载明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为法定。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该部分字体有阴影加深。保险条款释义部分载明:“无合法有 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 辆;......”
2019 年 4月23日01时08分许,尤某某驾驶挂车辆,与驾驶人杨某某驾驶的大运牌重型半挂货车左侧尾部相撞。重型半挂货车随后着火,造成驾驶人尤某某及乘车人尤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一定路产损失和货物损失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 定书》,认定尤某某应负此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尤某甲无责任。事故认定书载明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为:驾驶人尤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车辆尾部反光装置不符合 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车辆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寿险公司公赔偿原告邵某某、尤某乙、王某某、尤某一、尤楗某二保险金500000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外人王某甲与寿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无有效驾驶执照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属我国相关法律所禁止性的行为。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免责条款应尽到提示义务。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纸质保险条款虽采用阴影方式尽到提示义务,但涉案合同是通过网上APP投保,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在投保时会弹出保险条款的对话框,如不能阅读,将无法投保。相反,通过庭审过程中对APP投保的演示,投保人只需点击已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即可进行下一步,且无人脸识别或签字予以确认。故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在投保时已对免责事由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不足以认定被告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提示,该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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