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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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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2023年底湖南审理的一起工伤认定案件。湖南某矿业公司与一个自然人签订了一个合同,将厂里非技术性的临时用工承包给他。意思就是说,后面公司如果有临时用工需求的,就找他去联系临时工来上岗。2017年4月开始,本案的劳动者就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安排在了厂里从事烘干工作,厂里也有临时用工记录,劳动报酬都是由招聘他的这个自然人给他转账的。这里要注意的是,该劳动者入职时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他在工作了不到一年的时间,一天上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家属一开始是希望通过坐实劳动者与矿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而主张工伤认定。但是经过一两年的诉讼,劳动关系并没有被确认。于是家属又主张矿业公司属于违法转包分包,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是违法转包分包通常指的是建筑施工领域,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自然人,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形。
人社局最终出具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该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作。
人社局重新调查后,认定劳动者2016年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劳务关系处理,公司未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于是再次做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家属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的冶炼厂在镇上,符合“进城务工”的“城”,劳动者也属于村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的情形。因此法院再一次撤销了不予认定的决定,责令人社局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从这个判决结果看,单位通过与自然人签订招用临时工合同的形式,并未达到降低用工风险的目的。劳动者的工伤一旦认定下来,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必然落在单位头上,不可能让招聘劳动者的自然人去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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