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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9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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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案件简要事实
唐XX子女包括唐X1、唐X2等七人。2018 年 5 月 31 日,唐XX参加第三人组织的北京、西柏坡、天津优选纯玩双飞 6 日游。6 月 5 日旅游返程时,唐XX乘坐第三人安排的贵D×××** 号客车,在杭瑞高速行驶中车辆爆胎碰撞山体侧翻,唐XX不幸死亡,经交警认定唐XX无责任。此次旅游中,第三人为唐XX等旅游成员在 XX 保险公司投保了《江泰阳光旅游意外保险产品国内游方案 2》,并取得电子保单。保险单约定投保人是铜仁市梵天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目的地为同仁、石家庄、北京、天津,保险期限自 2018 年 5 月 31 日 0 时起至 6 月 6 日 23 时 59 分,保障内容涵盖意外伤害保险(身故或伤残)、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身故或伤残),保险金额均为 20 万元,且特别约定若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除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外还可同时获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首先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自身存在既往病史且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称被保险人在参保前已患有某种严重疾病,该疾病可能导致其在旅途中发生意外的风险增加,而参保时未向保险公司披露这一重要信息,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从而影响了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评估和承保决定。
其次保险公司质疑事故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认为事故并非纯粹的意外事件,存在其他人为因素或故意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比如怀疑车辆爆胎是由于车辆维护不当或有人蓄意破坏,而并非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进而主张不符合保险合同中对于意外事故的定义而拒赔。
最后保险公司审查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发现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有违规操作,如未按规定流程投保、保费缴纳存在问题等,也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第三人为唐XX在 XX 保险公司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已成立并生效。由于保险单未明确约定受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原告作为唐XX子女有权继承保险金。且唐XX在保险期限内、旅游途中乘坐交通工具发生事故死亡,符合保险单约定情形,所以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及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共 40 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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