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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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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扣字眼拒赔就是保险公司逻辑能力差和专业能力不足的表现,觉得别人没有任何的医学专业能力和维权欲望。当然,被保险人自己受伤后拖着病体强行研究自己不擅长的领域,就是很有难度,就是正常情况也太硬核了。)
2015年4月10日,李某出于对未来生活的保障考虑,投保了某寿险产品,并设定了20万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这份保险合同中,对严重Ⅲ度烧伤的定义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一,烧伤程度需达到Ⅲ度;第二,Ⅲ度烧伤的面积需占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
然而,命运的转折往往在意料之外。2018年7月29日,李某的住处不幸发生火灾,导致他全身多处被烧伤。紧急送往医院后,他被诊断为大面积烧伤、休克、成人型呼吸窘迫综合征、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低蛋白血症等危重病情。因病情过于严重,李某于2018年8月1日又转至另一家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医生的主要诊断结果为:多个部位烧伤,其中至少有一处为Ⅲ度烧伤;体表60-69%的面积被烧伤;同时伴有呼吸道烧伤。
【拒赔理由】
然而,当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却遭遇了冰冷的拒绝。2018年9月18日,保险公司出具了理赔通知书,以李某未满足严重Ⅲ度烧伤的条件为由,毅然决然地拒绝了赔付保险金的请求。
李某烧伤程度是否符合双方重大疾病严重Ⅲ度烧伤的约定?
2018年12月24日,李某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对其全身烧伤程度、面积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过司法鉴定机构的综合分析,结果证实:李某烧伤后,经就诊医院临床诊断和司法鉴定所复阅病历资料并检验,全身多处火焰烧伤面积为65%ⅡⅢ度(其中Ⅱ度和Ⅲ度烧伤面积混合计算,但明确了存在Ⅲ度烧伤),同时伴有呼吸道烧伤。这些损伤完全符合烧伤的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在李某全身多处烧伤后,目前遗留了全身多处不规则增生性瘢痕。通过专业的手掌法测量,全身烧伤后愈合的增生性瘢痕占体表面积的23.10%,这一比例大于20%,小于30%。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8.2项之规定,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即构成八级伤残。
瘢痕面积是否属于烧伤面积?
在此案例中,瘢痕面积是烧伤后皮肤愈合过程中形成的,是烧伤直接导致的后果之一。虽然瘢痕面积与原始的烧伤面积在数值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为瘢痕可能由于愈合过程中的收缩、增生等因素导致面积变化),但瘢痕的形成与烧伤事件直接相关,且瘢痕面积的大小也反映了烧伤程度的严重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瘢痕面积通常被视为烧伤面积的一部分,尤其是在评估烧伤程度是否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时。
综上所述,李某的烧伤程度完全符合双方重大疾病严重Ⅲ度烧伤的约定条件。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赔付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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