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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9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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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2018年7月起,张某召集刘某等人在工地从事工程公司承揽的地基桩基检测工作。
2020年5月18日,工程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财产公司投保《雇主安心保险》及附加24小时意外保险,并缴纳保费9048元。保险内容为:职业类型:四类职业;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万元;其中包含有张某在内。
2020年12月29日,工程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地基基础检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张某为工程公司召集务工人员,工程公司向张某转账支付务工人员费用,张某负责进行发放。
【出险经过】
2021年2月22日,五人跟随张某前往工地进行桩基检测工作,当晚驾车返回途中,与同向行驶的无牌照拖拉机相撞,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五人中的张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拒赔理由】
投保人将劳务:,张某召集人手提供劳务,因此张某与投保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本公司替代性赔偿责任的基础不存在。
争议焦点:
1、张某与投保人之间的雇佣关系是否存在?
雇佣关系的认定:
张某由工程公司召集从事检测工作,并由工程公司向其转账支付务工人员费用,再由张某负责发放。这一系列行为表明,张某在工程公司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务,并接受其支付的报酬,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
尽管工程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这并不必然排除张某与工程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关键在于张某实际上是为谁提供劳务,并接受谁的报酬。
根据张某的召集方式、工作内容、报酬支付等事实,可以认定张某与工程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2、保险公司在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是否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的义务与权利:
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应当对投保名单中的人员是否是投保人的雇员进行询问,以确保符合承保条件。如保险公司未进行此类询问,并签发了保险单,则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合同生效后,即便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名单中的人员是否是其雇员,保险公司也应在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雇主责任保险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3年)》的发布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雇主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雇佣关系中的雇主赔付风险,对于“雇员”条款的理解应更加宽泛,不应仅仅局限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在一起保险公司以伤者不符合保险条款中载明的“雇员”定义为由拒赔的案件中,法院已经明确指出,雇佣关系不应特指劳动关系,即使雇员与用工单位之间实际存在的是劳务关系,也应当被纳入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这一司法立场与《民法典》第1192条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高度契合,即在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受到损害时,法院会依据客观事实综合判断劳务关系的真实存在,并据此确定雇主的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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