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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5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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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单位履行完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后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社保中心有权以社保费用还未缴纳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吗
山西某单位新增员工后,2022年6月6日劳动者入职当天,单位就到人社局备案,并为劳动者办理了新增人员工伤保险,待生成缴费通知后于6月22日完成缴费。可偏偏就是在6月12日的时候,劳动者发生了工伤事故。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单位先行支付了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此后单位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遭拒,保险中心认为单位办理新增人员工伤保险后,社保中心审核后就可进行缴费,认为单位是在劳动者受伤后才补缴工伤保险,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案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具有鲜明的保护弱者权益的特征,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其立法目的。根据工伤保险待遇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本案中,社会保险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在办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业务时的内部工作流程,以及其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定、缴费的衔接程序,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从知晓。用人单位只能根据社保中心的通知及时进行缴费所以法院认定不存在补缴事实,劳动者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审法院指出,工伤保险的生效应当以参加工伤保险,即参加工伤保险登记为生效,其后缴纳工伤保险是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工伤保险缴费以月缴形式缴纳,单位根据要求于当月完成工伤保险缴费是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并非社保中心所称事后补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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