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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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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保险公司为了把理赔客户各个击破,故意将个体割裂成原子化个体
保险公司大力普及企业微信嘴上说为了服务,实际上方便把被保险框在自己的空间中,防止其他要维权或者去索赔的用户在保险公司前台串联。把个体切割成原子化方便拿捏。都不去承保机构现场施压,当然不知道理赔底线在哪里,最后至于被迫花钱诉讼。个体的原子化可以参考历史上的黄泛区,会遇到各种无底线的事情。逐渐流寇化。
以前去保险公司前台交资料的时候,很多客户看见别人闹起来,然后有样学样,跟着闹,保险公司觉得难搞。有些甚至跑去私下联系。相当于有小团体了,比单打独斗有效果。后来保险公司学聪明了,搞了企业微信,点对点联系,不让客户能横向联系,。单线联系属于涉密工作用的,让人单向联系就是强化信息茧房。方便信息发布者的单向控制。以前交资料,还可以起到一个脱敏作用,至少那种环境去了几次,即使有紧张也能缓解。
2018年,周某在财保公司购买了“人人安康百万医疗保险”这款保险产品
保险期间内周某因咳嗽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支气管恶性肿瘤,右肺腺癌并颈部淋巴结转移,花费医疗费七万余元。
周某出院后申请理赔,但财保公司拒绝赔偿,周某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在投保前已患慢性支气管炎三十年,该病与肺癌同属肺部疾患,长期的慢性支气管炎病程,可能会造成细胞发生突变,从而导致细胞癌变产生肺癌,故慢性支气管炎与肺癌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依据原告与我公司购买的人人安康百万医疗保险条款及人人安康保险健康问卷内容要求,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需完全符合问卷调查的内容才可以投保,在健康问卷调查中,原告(被保险人)隐瞒了其患有患慢性支气管炎三十年的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付。
法院认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据保险法解释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所谓投保人明知,是指投保人通过某种方法或手段实际了解有关情况的事实。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仅限于投保人“明知”的事实,而不包括“应知”的事实,如实告知义务的实质并不是要求投保人承担无限告知义务。
本案中,原告在就诊时陈述自己患有慢性支气管炎三十年,作为非医学专业的普通人,在没有经过医院的专业检查及医生诊断作为依据的情况下,仅凭自己的知识结构和生活经验不能确定慢性支气管炎与支气管恶性肿瘤,右肺腺癌并颈部淋巴结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被告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在通过对原告的询问后利用手机网络下单,从而完成了一系列保险合同的订立,进而生效。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原告的投保是符合条件的。
在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类似重大疾病险种之前,完全可以通过要求投保人进行健康体检等方式作出是否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或提高保费的决定。这种投保人可能骗保的道德风险完全可以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予以避免,而保险公司为减少其运营成本,仅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作出拒赔决定,显然片面加重了投保人的义务,将射幸合同的风险转移至投保人处,违背保险公司运营的经营理念。综上,被告仅以原告在就诊时陈述其患有慢性支气管炎三十年而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不予赔付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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