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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7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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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四川师范大学
2018年,运输公司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覆盖了其旗下的775辆出租车,每名雇员的伤亡赔偿限额设定为18万元。同年3月24日,一起交通事故不幸发生,一辆案外车辆与一辆停靠在非机动车道上的被保险出租车相撞,导致正坐在出租车驾驶位置的司机樊某当场死亡。
随后,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于4月6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指出樊某虽存在将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休息的违法行为,但该行为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事故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樊某在非工作时间、非标准工作场所内且非因工作直接原因受伤致死,以及他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停车规定,并据事故认定书显示其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暗示其可能酒后驾车为由,提出了拒赔的理由。
事故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
出租车作为特殊的营运车辆,其工作性质决定了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和场所往往不固定。樊某虽在非机动车道上停车休息,但这一行为本身并未脱离其作为出租车驾驶员的工作范畴。且事故发生时,樊某仍处于出租车内,应视为在工作场所内。因此,保险公司以“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由拒赔不成立。
樊某是否涉嫌酒驾及是否属于免责范围: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血液检测结果,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远低于认定酒后驾车的标准(≥20mg/100ml)。此外,认定书并未明确乙醇来源,不能仅凭检测结果就断定樊某存在酒驾行为。因此,保险公司以樊某涉嫌酒驾为由拒赔同样不成立。
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投保清单及保险单特别约定已明确,被保险人为运输公司聘用人员,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且未限定具体驾驶人员。这表明只要是运输公司认可的驾驶员,均在保险覆盖范围内。至于驾驶员与运输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如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是否存在承包经营等),不影响其作为被保险人的身份。因此,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均不成立。樊某作为运输公司认可的出租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身亡,符合雇主责任险的赔付条件。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向运输公司支付相应的伤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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