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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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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定损和查勘是常规动作,保险公司如果不定损?那么这个锅该由谁背锅。
2013年1月17日,被保险人王某丙(证件号码××××)在太平养老安徽分公司代理人太平人寿宿州支公司处购买了两份太平福家成人险,保单号码分别为000244503260388、000244507035388,保险期限自2013年1月18日至2014年1月17日,保险条款为太平盛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分别为50000元,两份保险合计保险金额100000元,保险费金额分别为100元,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100%。被保险人依约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
2013年5月27日19时许,被保险人王某丙因意外摔倒身亡。王某丙亲属在通知太平养老安徽分公司勘验现场时,太平养老安徽分公司未到现场勘验。
2013年6月7日,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作出(2013)皖宿拂公证字第2649号《公证书》确认王某丙因意外死亡及王某甲是王某丙唯一继承人。
2013年7月12日,王某甲申请赔偿时,太平养老安徽分公司以被保险人此次因身故理赔,意外依据不足,拒绝支付保险金。为此,王某甲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太平养老安徽分公司及太平人寿宿州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太平养老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甲保险金人民币100000元;二、驳回王某甲对太平人寿宿州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不能推论王某丙是非意外伤害导致死亡。如太平养老安徽分公司认为王某丙的死亡原因属于非意外伤害,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事发地点,并对王某丙进行尸检,以查明其具体死亡原因,但太平养老安徽分公司既未派遣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也未通知其家属保全尸体以备尸检,仅仅要求其家属拍照即可,致使王某丙的尸体已经火化,无法查明王某丙的死亡原因,对此,太平养老安徽分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太平养老安徽分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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