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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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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2020年11月23日13时17分,王某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与同向前方冯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2月9日,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无责任,乘车人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王某某系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权人和驾驶人,并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保险、不计免赔率险等。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某的行驶证显示轻型仓栅式货车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投保的《机车辆保险单》显示,车辆投保时显示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案发时,王某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通过运满满平台接单后,正在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为轻型仓栅式货车投保“非营运”性车损险,其提供的行驶证载明轻型仓栅式货车为“非营运”性质,王某某保险单中载明的投保车辆亦为“非营运”,而王某某却注册运满满平台账号,利用该车多次在平台上接单,长期从事“营运”性运输活动。并且,此次事故正是由于王某某从平台上接单,运输货物所导致。因王某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令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进而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法院认定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免责并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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