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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4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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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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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系保险代理人,其于2019年5月18日通过手机向肖某销售案涉保险肖某同意投保后将保险费交予骆某,骆某回家后再通过其手机应用程序完成全部投保程序。同日,肖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保险公司经审查后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投保过程中,经骆某询问,肖某告知其无固定职业,日常从事零散搬运业务,骆某进而将肖某投保的《住院宝保障计划一》之职业填选为“外勤人员(从事+联系工作)”,将《意外保计划三》之职业填选为“分拣员”。骆某通过自己的工号为肖某购买了保险公司的两份保险产品。
2019年7月22日,肖某在一工地棚房外楼梯处不慎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医住院治疗 67 天。出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肖某伤残等级为一级。事发后,肖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核实调查后认为,肖某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职业类别,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020年8月25日保险公司向肖某发出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以肖某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职业类别,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了该份保险合同,并告知肖某“对此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遂成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一、保险公司须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肖某个人意外伤残保险金400000元;
二、保险公司须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肖某附加意外每日住院津贴4500元、意外重症监护每日住院津贴9000元,合计13500元。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要点
区分三种情况:
1.询问后如实告知,但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如实填写
该种情形即本案所涉及的情形。
保险人作为审慎而专业的经营机构,其代理人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保险从业员,在投保人已在自身所知晓的知识范围内告知职业的情况下,代理人仍为促成保险合同的订立,未选填投保人的真实职业。其在发生纠纷后主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不诚信的行为。
本案的判决查明了保险合同订立时的真实情况,有充分证据证明投保人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代理人却未如实代为填写保险合同询问事项,进而认定保险人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不当,并对保险公司滥用“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予以纠正,有理有据地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2.询问后模糊告知,但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谨慎核实
该种情形多存在于投保人告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投保人曾做全身或专项体检所涉的保险合同纠纷中。投保人囿于专业知识的限制,无法清楚、明确告知保险人相关医学检验报告所载明的具体信息,仅对疾病名称有大致了解,甚至不清楚其疾病程度。而在生活实践中,投保人虽模糊告知保险人相关疾病情形或表现症状,但告知了医学检验机构的名称。此时,在投保人提供了明确的核实线索,且具备调取相关检验报告的现实条件下,并不能免除保险人对投保人特殊情形负有的主动核实义务。保险人以发生纠纷后调取的检验报告载明事项作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
3.询问后告知内容不清,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直接选填“无”
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虽有谨慎核实义务,但该义务不能不合理地增加保险人负担。即保险人仅需承担必要的信息收集和审查义务。在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含糊不清,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无法判断投保人是否就医、是否存在既往病史时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填入“无”,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而后因此产生保险合同纠纷,应属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撤销、解除合同并拒绝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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