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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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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安监证明只是一种证据而已,不是唯一证据,只是没有安监证明需要手机证据的种类就要多一些了,不然庭审阶段也没法支持。
施工工地作为发生意外的高危场所
很多工地都会帮员工
购买建筑施工安全责任险
或建筑施工团体意外险
但是很多情况下
保险公司以未提供建筑安全管理部门
出具的事故证明(安监证明)为由拒赔
安监证明到底起什么作用?
拒赔是否合理呢?
案情回顾
陕西某建筑公司于2021年6月在某保险公司为其中标的紫阳县某污染治理工程,投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缴纳保险费19790元。
在保险期限内,该建筑公司工人徐某驾驶铲车在项目施工地施工时,车辆发生侧翻,徐某被卡车内,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解,该建筑公司与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建筑公司一次性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各项损失费用1150000元,协议签订后,建筑公司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后该建筑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建筑公司遂起诉保险公司在雇员伤亡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金900000元,在附加雇员医疗费限额内赔付抢救费3018.45元。
法院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建筑公司、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约定适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该条款在保险责任部分约定: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经庭审查明,徐某死亡有紫阳县公安局接处警记录、安康市中心医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徐某死亡系其在保险单载明的工程施工地作业过程中因驾驶的铲车侧翻,将徐某压伤导致抢救无效死亡;
按保险条款的约定,本次事故属于建筑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且建筑公司已经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了各项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了保险权益转让。
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是否需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案,属于行政管理相关规定,现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建筑公司未提供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而否认此次事故的真实发生,且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保险条款中并无关于“需有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的认定证明才予以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故保险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
本案也不存在其他责任免除的情形,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022年12月,紫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建筑公司给付赔偿金900000元,在附加雇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建筑公司给付赔偿金301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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