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3-12-29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有些事情表面上事情不大,实际上是容易进去的。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代理李某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过程中,帮助委托人李某某伪造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单等材料,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造成涿州市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误工赔偿金数额判决错误,严重影响正常司法秩序,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辩护人意见为:1、本案是因一起民事案件代理引起的,后因被代理人信访,双方就被代理人索要金钱数额过高未能达成和解。2、被告人帮助他人伪造误工证明等微小的证据是否构成犯罪值得探讨和商榷。3、被告人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5、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裁判
河北省省涿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帮助案件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董宝奇关于被告人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自愿认罪认罚、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故作出(2020)冀0681刑初8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
友情提示:发言及回复仅代表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