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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1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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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拿非必要手续说事情一直是保险公司的常规手段,遇到事情一定要冷静。
雇主责任险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这种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雇员提供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疾病受伤时的经济保障,同时也确保雇主能够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费用。
这类保险也跟人身险一样,在理赔时需要配合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包括事故安监证明。安监证明是指工伤认定的重要文件,以确定受伤或患病是否与工作相关,从而确认是否符合赔偿的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雇主会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安监证明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主营设备生产安装的A公司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
投保险种:雇主责任险
出险事由:员工意外身故
拒赔理由:未提供安监证明
争议金额:50.5万余元
2021年7月,A公司为旗下100名员工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投保工程为某砂石场的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工程。
保险责任包括“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80万元”,彭威(化名)为员工之一。
2021年9月,彭威在砂石场内传输带上进行彩钢瓦搭建作业,经过一段时间的作业后,砂石场工作人员陈航(化名)前来上班,但其在未仔细查看传输带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在控制室将传输带开关打开,致使正在传输带上作业的彭威被传输带拖至传输带顶端后坠落地面,后经抢救无效身故。
2021年10月,A公司向彭威家属先行支付了120万的工亡赔偿。因已在另一保险公司获得部分保险金,A公司尚有50.5万余元未获赔偿,A公司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拒。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A公司非彭威雇主,且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雇员在建筑工地发生意外死亡、七级以上伤残事故需要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安监证明),而本案中A公司未能提供,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原告律师指出
1. A公司与彭威双方已签订劳务合同,应当认定彭威为A公司雇员,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2. 当地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与本案另一家保险公司作出的《保险事故询问笔录》记载的事故经过基本一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是在工程项目中发生意外并抢救无效死亡。
3. 被告保险公司对“需要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否则不予赔付”等相关免责内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4. 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并非证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唯一证据,被告保险公司不应当以未提交相应调查报告而拒赔。
《安监证明》虽是证明事故性质的重要文件,但非必要,它的作用是证明伤者伤残跟患病是否与工作相关,如果我们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能够发挥同样的作用,清楚证明伤者受伤的发生经过及事故性质,就能够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认定我们已尽所能的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A公司保险金50.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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