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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3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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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保险公司以为的告知是只要告知了就行,比如出事了再告知你,其他们这么认为的。他们认为的告知需要无限,实际上就不是这么回事。
保险公司喜欢当运动员和裁判员,不管裁判员合不合法。
重疾险是补偿类的,只要出事(对的病情类型和定义)就赔。
右肺上叶后段腺癌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2020年9月,徐忠(化名)工作单位为包含其在内的员工投保了一份重疾险。2021年2月,徐忠被当地医院初步诊断为右肺上叶肺结节,于3月行右肺上叶后段切除手术,出院诊断为右肺上叶后段腺癌。
徐忠出院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可徐忠的疾病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疾病,但保险公司于2021年10月向徐忠发送短信,以“被保险人2016.1-2因脑缺血、脑梗死、高血压住院治疗,属于不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徐忠认为,其不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拒赔严重侵害了徐忠的合法权益。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投保前存在脑缺血、脑梗死、高血压等情况
原告徐忠作为被保险人于2016年1月至2月因脑缺血、脑梗死、高血压住院治疗过,其在投保前未如实履行投保前的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有权不负保险赔偿责任。另根据《健康险投保告知承诺书》及投保单和保险单特别约定第五条的规定,投保人投保前患有高血压等应当如实告知不予承保的疾病而未如实告知,符合上述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事项,应当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故应驳回徐忠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庭审中,徐忠对该承诺书中“徐忠”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申请司法鉴定。2023年3月,当地物证司法鉴定所根据本院委托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健康险投保告知承诺书》中投保成员签字处“徐忠”的签名字迹是直接书写形成,不是徐忠所写。
承诺书签名非本人所写,法院认定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争议焦点:原告在投保前因短暂性脑缺血发作,陈旧性脑梗死、高血压等疾病住院,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被告以此为由不支付保险金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确在案涉保险合同签订前因脑缺血发作,陈旧性脑梗死、高血压住院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的内容,根据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险投保告知承诺书,该投保告知承诺书中投保成员签字处“徐忠”的签名并非原告本人所签;现在证据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对该告知承诺书中的内容对原告本人或投保人作出询问,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无法认定原告及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本案中,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的右肺上叶后段腺癌疾病与原告在投保前患有脑缺血、陈旧性脑梗死、高血压等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被告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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