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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5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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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险公司除了有减损提成,还有会抓内鬼。比如定损员收的孝敬会累积,然后可以立案后可以让经侦拿人了,收了好多就直接吐出来,吐出来后金额不是很大还可以谅解。所以,定损员为了拿稳定和合法的收入肯定是要拿减损奖励。毕竟经济不好时候,抓内鬼能轻易解决考核问题,增长不容易解决内鬼能有效解决成本问题。只要搞定领导考核,位子就没问题。以前增长大的时候,员工满意度很重要。增长率低的时候,成本更重要,然后就是各种抓内鬼。
定损员和核损人员工资不高,要应付现在不断上涨的物价,只有认真贯彻减损,才能收入稍微好看点。
意外致残,保险拒赔
2020年6月,周亮单位以包含其在内的6位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2021年7月8日单位进行了续保。2021年7月6日,周亮骑电动车行驶途中不慎摔伤,构成十级伤残。周亮认为其受伤属于意外伤害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周亮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受伤未告知,带病投保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2020年6月的保单属实。2021年7月6日周亮摔伤后未将受伤情况向投保人及本案被告如实告知,导致投保人与本案被告于2021年7月8日重新约定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并且将保险期间约定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保险公司认为该受伤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期间最长1年,且缴费宽限期仅针对分期缴费的保险,这个团体意外险不存在缴费宽限期,所以原告是带病投保的,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未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被告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和解除权,故其拒绝理赔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赔偿原告周亮意外伤害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合计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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