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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3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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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一般保险公司对于住院误工卡的很严格,毕竟能产生误工损失和护理损失。所以这些是重点的减损。
即使这种挂床行为是理论上的。
即使必须要理疗还有针灸治疗,那么也会被判定为挂床。
争议焦点为:张某华在筠连应氏骨科医院住院的118天是否应当计入张某华总住院天数以此计算其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根据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张某华于2020年12月31日在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时出院证医嘱载明建议当地医院继续疗养,同日张某华转至筠连应氏骨科医院住院,并于2021年4月28日出院。张某华在一审提交的病历虽载明在筠连应氏骨科医院住院118天,但筠连应氏骨科医院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显示自2021年1月4日起,张某华在医院仅间断性进行针灸、推拿等治疗,结合张某华本次伤情、医疗常识等综合分析,能够认定张某华在筠连应氏骨科医院实际住院治疗天数为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3日共计4天,故一审认定张某华在筠连应氏骨科医院住院118天以此计算其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基于张某华在筠连应氏骨科医院住院期间存在114天挂床,对于挂床期间计算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应予扣减。但人财保宜宾市分公司在一审审理时自认张某华在2021年1月、2月期间的误工费不需要扣除计算,结合张某华的工作性质,其系从事重体力活动的煤矿工人,即便未实际住院治疗也无法即刻务工,因此张某华在2021年1月、2月期间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扣除。综上经核算,本院确认张某华实际住院天数为51天(47天+4天),张某华应得的赔偿数额为:误工费12840元(107天×120元/天),营养费1020元(51天×20元/天),护理费6120元(51天×12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元(51天×50元/天)。以上共计22530元。
综上,人财保宜宾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7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3384.54元(已扣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9900元,被告郝某碧垫付的医疗费87232.03元,生活费1000元);”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赔偿张某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9788.536元;”;变更第二项“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张某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4027.36元;”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张某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3707.36元;”;变更第三项“被告黄某奎赔偿原告张某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8747.69元;”为“黄某奎赔偿张某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8045.6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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