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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0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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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移动
举个例子(不是说你哈)
路人A,过年准备回老家,这个时候发现车空的,准备带几个人一起顺路回去,也提前说了是免费。网上召集了路人B,C,D,大家约好了时间地点碰头,准备一起坐车回家。
注意:“好意搭乘”的初衷虽是好的,但是,“好意”只属于行为的动机,并不属于行为免责的借口。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路上,因为某某原因,导致车辆发生事故。这时BCD的家属均起诉A,要求A赔偿。《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虽然你免费送人,但是出事了,你可以减免一部分责任。但是,不能完全免责,所以,对于BCD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你还是要承担大部分责任的,这也是其他吃喝喊你让他们签免责书的原因之一。
但是,转折来了,根据合同法,自愿搭乘不代表自愿承担遭受事故的风险。所以,司机对乘客的伤亡还是要承担责任,合同的有效性还存在异议。毕竟如果人死了,BCD的家属,能赖一个算一个。也算是尸体给家族做的最后一次贡献(丧葬费也不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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