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2-6-6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保险公司并不一定都是输案子,也有把人送进去的时候。
2020年4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峰犯保险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4月9日作岀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峰不服,提出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法定程序审理该案,已于2020年5月18日审理终结并出具裁定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某峰,男,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查,赵某峰等人从2012年以来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多家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的200多起涉及车辆碰撞或单方事故中,通过故意伪造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维修发票、维修清单骗取保险金。
2012至2015年期间,赵某峰以其名下的xxx雷诺车与xxx奔驰车1、xxx奔驰车2发生碰撞为由,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4S店维修清单、维修发票,两次骗取保险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8321元。赵某峰以其实际占有的李某2名下的xxx宝马车停放时被刮蹭、车身被划及发生碰撞为由,以李某2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的4S店维修清单、维修发票,三次共计骗取保险赔偿金人民币 126906.14元;2015年3月30日,赵某峰故意伪造王某1的xxx北京轿车与张某宝的XXX奔驰轿车碰撞的事故,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4S店维修清单、维修发票,骗取保险赔偿金人民币51491元。
一审判决认定,赵某峰作为被保险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伪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提供虚假发票骗取保险金共计6832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赵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他人的车辆伪造保险事故诈骗他人钱财,骗取保险金共计178397.14元,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做出判决。被告人赵某峰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赵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峰退赔保险公司共计人民币246718.14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

|
友情提示:发言及回复仅代表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