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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9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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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被碾压致死,保司:不见得是意外死亡,不赔,
案号。【(2021)豫1104民初3360号】
标的在河南漯河,保单承保在沈阳,跨省赔案,保险公司卡你的成本低,毕竟涉及跨省诉讼。这种赔案投诉银保监属于沈阳那边负责。漯河投诉给当地银保监没有实际作用。即使拨打沈阳区号加银保监投诉电话,这种跨省投诉效果不好,因为沈阳的银保监不能命令漯河当地的保险公司,只能通过沈阳当地的承保机构来协调。协调和行政命令能比?(沈阳人保承保的,附上文书截图)
案件详情
2020年8月29日,绣绣(化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0年9月5日至2021年9月4日。
2020年9月25日绣绣正受雇于张三在高速公路上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绣绣正被在该高速公路上施工的压路机碾压致死。
事后,原告林荷向(绣绣的母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本次事故不足以证明系意外死亡,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经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林荷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因意外伤害死亡,不能证明属于保险责任,原告未提供权威部门的死亡证明。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原告林荷作为绣绣正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被保险人绣绣正因该意外事故去世,要求继承绣绣正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的意外伤害险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被告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保单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第三人张三、李四(均为化名)的陈述印证了原告主张的事实。经本院调查核实,证人张甲(化名)证实跟随张三干活的一位年龄比较大的工人被压路机碾压,张甲拨打的急救电话。人民医院派出的120急救车赶到现场时,已无生命体征。
上述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实绣绣正因该意外事故去世,故对原告林荷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00000元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解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因意外伤害死亡,不能证明属于保险责任,未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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