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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4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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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达州市 电信
1、离婚诉讼中,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司法实务中目前是分开处理的。
民法典之前,很多法院也是分开处理。即:离婚是离婚,财产是财产,各算各的账。
区别在于:民法典之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多少有些名不正言不顺。
民法典之后,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当事人不能再以财产问题作为是否离婚的条件。
2、另外,如果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双方都不想要的,可以申请法院直接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的价款分割。
因为这个权利属于法律规定,因此不受限售的政策制约。
原因是法律的效力高于限售的政策效力。
3、民法典之后,实务中遇到的很多疑难问题,早就不再疑难,而是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了。
4、条文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司法解释: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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