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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7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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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社保工伤都要认可上下班当中造成的死亡伤残为工伤。某些保险公司为了减损,居然不认。我只能说他们生财有道。
案号:【(2021)津02民终1830号】
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或伤残,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合同规定只有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才能得到赔偿,那么下班途中这段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又该如何区分呢?保险金又能否正常赔付吗?看本案例中法院如何给出解答。
案情介绍
投保:李东(化名)为某物业公司员工,从事保安工作。2019年3月14日,该物业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保险类别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因公期间意外死亡残疾最高赔偿50万元/人。在工作时间发生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50万元/人,工作时间以外事故导致意外死亡、残疾20万元/人,李东为被保险人之一。
出险:2019年11月3日,李东下夜班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单位门口时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被碾压死亡。
理赔:事故发生后,李东家属向保险公司提交资料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李东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金额应该为20万元。李东家属不同意,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正常赔付50万元。双方商议无果,李东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李东于下班时间死亡的情形属于案涉投保单约定的“因公期间意外死亡”还是“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导致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认为:
保单明确载明工作时间以外事故导致意外死亡、残疾20万元/人,死者李东于下夜班途中死亡,并非工作时间发生,所以应当按照非工作时间的标准赔偿,即赔付20万元;关于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认为:
1、 本案保险合同中对“工作时间”的含义及时间范围并没有具体约定,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理由相信此处的“工作时间”可以理解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作期间,也即上下班途中应当包括在工作期间中。
2、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认定死者属于“因公期间意外死亡”与《工伤保险条例》上述规定的精神亦不相悖。。
案件结果:被保险人的死亡属于“因公期间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正常赔付保险金50万元。
随着法规的不断完善,关于工伤的各种界定也不断趋于明确,在保险理赔中就能直接反映出来。在本案中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从侧面反映出下班途中仍在赔偿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拒赔看起来合理,实则站不稳脚跟,再加上在保险合同中未对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所以拒赔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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