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1-3-24 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和法庭上的抗辩理由居然牛头不对马嘴。我也是醉了。难道拒赔理由是机器随机生成的?工作都不需要做?拴条狗就可以?
案号:(2020)川0322民初2818号
基本案情
● 事发经过
2018年7月11日,张三(化名)在某保险公司为丈夫李四(化名)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4万元,被保险人李四的职业登记为农民(农畜牧业农业)。
2020年8月10日,被保险人李四在安装广告牌作业时,爬人字梯准备丈量尺寸时摔倒受伤,后经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7月9日镇卫生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张三的死亡原因是脑出血。
张三死亡后,保险公司仅退还保险本金3000元,拒绝支付24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理由为张三因疾病死亡,不符合意外险的赔付标准。
张三不服,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原告张三在投保时告知被保险人李四职业为农民,但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李四在发生事故时实为广告牌安装工,其职业类别不属于所投保险的承保范围。原告张三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职业,因此根据保险条款作出予以解约和退还现金价值的决定。
● 法院调查
保险业务经办人在其《调查笔录》中陈述“2018年当时李四经营一家叫**广告店铺,张三负责广告设计,李四负责安装,投保当天在店铺我通过手机APP录单。当时张三、李四在场……”。由此可知,被告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时是明知被保险人李四开有广告经营店铺且从事广告安装工作,
争议焦点:原告是否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李某的职业问题。
法院判决
● 裁判要点
1、首先,本案的两份投保单“告知事项”部分除了是否为职业司机外没有其他关于被保险人职业类别的询问,被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在原告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的职业进行了询问;
2、其次,本案被保险人李四为农村户籍,原告在投保时将职业选择为农民应为一般群众的正常理解,被告所说的职业类别分类表系公司内部所作分类,具体分类标准不明,至本案庭审时仍无法明确被保险人李四从事的职业在被告处属于几类职业。
3、最后、被告所主张的职业类别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也未作为保险合同附件提交给投保人,从保险合同上不能看出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对被告是否决定承保有何关键性的作用,故被保险人李四平时从事广告牌安装不属于原告在投保时应当主动告知的内容,亦不能认定原告未告知此事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24万元。


|
友情提示:发言及回复仅代表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