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1-3-16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保险公司有自己的数据库,方便找拒赔的理由。一般爬虫软件由于查的比较厉害,所以也不方便去找法律数据库,但是自有数据足够分析的了。
保险公司都喜欢说明书式的拒赔。保险公司都有ai系统,把他们自己赔案提出过拒赔或者抗辩的理由都提取出来,管的它有理还是没理,先来一遍。中国不是判例制国家,法官有自由裁判权,保险公司说鬼话有一定的成功率。同样的案子在同地区同时间段甚至在一个法院,都有可能有不同的结果。别人赔案争取到的结果,和你的理赔案件没有必然联系。
【案号:(2020)吉0211民初2058号】
案件类型:团体意外险理赔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日,某建材公司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工企险代理协议书,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投保了某家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9月4日。
王玉(化名)是建材公司的员工,也是《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之一。2019年9月1日,王玉在工作中意外摔伤,被紧急送至医院住院治疗。9月6日,王玉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王玉妻子杨芬(化名)向保险公司发起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无保险利益”为由书面通知杨芬不予给付身故保险金。杨芬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
●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劳务公司存在欺骗行为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劳务公司没有该业务的法定资质,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劳务公司购买保险的依据是与被保险人王玉具有劳动关系。但是事实上王玉并不是劳务公司的员工,其不符合购买商业保险的主体资格,其购买的商业保险因欺骗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
● 法院调查
2018年11月5日,劳务公司曾投保了被告保险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1543人,其中就已经包括王玉,保险期间2018年11月5日-2018年12月5日。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018年11月,王玉曾获得过工伤理赔。
法院判决
● 裁判要点
根据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被保险人王玉在被保险人名单内,虽王玉不是劳务公司员工,但王玉同意对自己投保,故应视为劳务公司与王玉之间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亦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单,约定有效期至2019年9月4日,双方之间成立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现王玉在保险期间内因公受伤致死亡,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即按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
2、2018年11月5日,劳务公司曾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过相同险种,且被保险人亦有王玉。王玉受伤后,曾得到过理赔,故被告保险公司知晓劳务公司与王玉之间具有保险利益具有高度盖然性,故被告保险公司理应进行理赔。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40万元。
附上案号和文书截图,防止保险公司找麻烦。


|
友情提示:发言及回复仅代表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