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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8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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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男子心脏疾病出险,出院后理赔拒赔,保险公司“老子不赔,你没按照标准治疗,你没有无限告知”
大家, 来看一个2020的案子。年代太久远,参考意义不大。保险公司不依不饶,为了减损直接直接刚二审。寿险类减损,经办人是采用利润分成,财险和车险一般奖励是减损金额的百分之5。
基本案情
保单相关信息
2018年11月23日,韩明(化名)与某保险公司签订[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为14万元。投保前,韩明在保险公司的保健站进行了身体检查。
事发经过
另查明,2019年9月22日,韩明通过体检发现了心脏疾病,并于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6日在胸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主动脉夹层(B型),并进行“腔内隔离术”手术治疗。
韩明治疗后及时就保险事故情况向保险公司告知,并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韩明在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于是作出拒赔决定。
于是韩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1、 原告在投保前存在病史,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调查,原告曾于2014年11月因高血压门诊就诊,但其否认住院治疗等情况。
经调查,原告曾于2017年3月30日至4月3日期间,因亚临床、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心率失常,阵发性心房纤颤,心功能二级、高血压二级等疾病在胸科医院住院治疗。
面对保险人多次询问,原告依旧隐瞒住院病史,影响本保险公司2
争议焦点:原告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裁判要点
1、 原告韩明本次申请保险理赔事由为主动脉夹层(B型)进行“腔内隔离术”。双方对原告所患为主动脉疾病无异议,对原告没有采取开胸而是进行微创支架导入手术治疗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存在争议。
本案中原告治疗采用的支架导入手术是通过切开外皮插入导管的方式完成,虽不是完全打开胸腔,但也是有创伤,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支架导入手术是合同中约定的血管形成术的范围,进而排除保险责任范围,故本院对原告所患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予以确认。
【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形成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在投保时存在带病投保的情况,在本案中针对投保人的身体情况,在投保前对原告进行了必要的体检,而且原告在投保时告知了自己高血压的病史。
3、 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4月30日在医院治疗时诊断为心律失常,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就心率失常的专门诊断或因相关症状的就医记录,虽然在同时的心脏超声波显示出该情况,但并未被医生作为疾病予以诊断并治疗。
虽然心律失常的情况原告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但核保手册中并未对心律失常的专一情况予以拒保。核保手册提到的可拒保情形并未在投保时的具体询问范围内。故本案不能认定原告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进而能达到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最终判决:综上所述,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14万元。
【本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号为(2020)津8601民初63号】
不要把你看到的案例当做理所应当,你不晓得别人背后做了多少工作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我们国家司法不是判例制,法官有自由裁判权,同样类型的案子可能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所以遇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民事纠纷的诉讼,每个案子需要单独做准备。法庭上说其他案子怎么判,属于无效行为,法院不会因为其他案子这么判的,你的脖子也按照其他案子的标准判,同样类型的案子有可能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即使别个同类型的案子胜诉也和你无关,如果你的案子要是准备得有纰漏或者工作开展不到位,照样会有不同的结果,你没法躺赢,每个案子需要重新做工作。
保险公司可以把常规理由都来一遍,由于法官自由裁判权,这些理由都可能被认可,即使维权方实力足够,这些也够喝一壶的。这种重疾类和人伤类的诉讼维权就没有容易二字。
当然某安一直是这样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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