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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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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意外和车祸导致伤残也是保险公司重点减损的领域,如果有纠纷只能告实际承保的机构(支公司)。保险由于是电子化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是以收到确认的地方作为司法管辖的地方(之一,另外就是发生事故的地方。)
今天这个案子是中国人寿的,有文书截图。(如果大家遇到其他民事纠纷,不晓得方向可以多查下文书。当然,这需要肝才行。遇事两个方向氪金和肝)
于华(化名)是一名多重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其中视力为1级伤残,肢体为2级伤残。)
2018年7月31日,于华在家中不慎被玻璃割伤,于当日至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医院检查结果为:右肘部皮肤裂伤,右前臂皮肤裂伤,右手背皮肤裂伤,挫伤重。
于华在医院住院27天,共计花费医疗费12万元。
经查明:当地村民委员会为于华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残保险金为3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为5万元。
于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告知需作完伤残鉴定确定保险金金额后才能赔付。
2019年8月21日,保险公司安排于华到医院法医鉴定所进行右上肢损伤残疾程度进行鉴定(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经鉴定于华右手损伤伤残程度为8级伤残。(8级伤残保险金的赔付标准为基本保额的30%)
于华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9万元,意外医疗5万元,共计14万元。保险公司以于华患有精神障碍疾病(先天性脑瘫)拒赔。无奈之下,于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关于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患有脑瘫17年且是先天性的,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本案保险合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范围,但未有关于脑瘫患者不能参保或属于免除范围的规定,故被告此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被玻璃割伤,不是摔倒导致,不符合意外”。
原告于华提供的医院病历中专科检查对原告于华右肘部皮肤裂伤,皮缘不整齐,挫伤重,右前臂皮肤裂伤,皮缘不整齐,挫伤重,右手背皮肤裂伤,皮缘不整齐,挫伤重等伤情进行了描述。
多处挫伤与皮肤裂伤的伤情与原告于华自述在家中不慎摔向玻璃门导致被玻璃割伤的情况相符,且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不是因摔倒导致玻璃割伤。
最终判决:本案保险合同条款释义中对意外伤害解释如下:“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原告于华此次受伤情况符合保险条款关于意外伤害的解释,故被告此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14万元。
本案件案号为【(2020)辽0521民初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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