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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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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提示:平安保险三次抗诉,二审后也抗诉,还申请再审。毕竟理赔人员工资不高,只有靠减损挣点提成。虽然也不高,提成只有百分之5,但是案子够大提成还是可观。所以理赔人员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莫得好大的标的,闹到高院去了。
杨某宝与宜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公交车驾驶员疏于观察,未待乘客完全下车即起步行驶致使乘客摔倒在地受伤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宜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2民初507号二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3429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5269号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8日9时30分许,公交公司驾驶员朱某新驾驶公交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沿环科园新城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停车上下客时,疏于观察,未待乘客下车即起步行驶,致乘客杨某宝下车时重心不稳,摔倒在地,造成杨某宝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宜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宝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宝被送至宜兴市人民医院救治,其伤情经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
朱某新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为公交公司所有,该车在平安财险宜兴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杨某宝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96664元。
法院裁判
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发生交通事故时杨某宝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保险公司认为杨某宝发生事故时并未双脚着地,仍属车上人员,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能局限于事故开始的时间点,而应理解为事故开始至结束的这一时间段。本案公交公司驾驶员在乘客下车过程中属于观察,未待杨某宝完全下车即起步行驶,致使杨某宝摔倒在地受伤,根据公交公司提交的车上视频资料显示,车辆启动时杨某宝的身躯大部分已在车门外,倒地受伤时已完全在车外,应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故作出(2018)苏028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平安财险宜兴公司赔偿赔偿杨某宝各项损失93614.35元,返还公交公司垫付124868.52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平安财险宜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事故发生时,杨某宝的脚处于离地悬空状态,仍属于车上人员,公交公司在停车时负有谨慎注意义务,驾驶员应在确定乘客完全下车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但公交公司驾驶员未尽到注意义务,行为上存在过错。且与杨某宝失去平衡倒地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公交公司应对杨某宝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公司无须在交强险及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根据公交公司提供的公交车视频显示,本案事故发生时,即公交车辆启动时杨某宝的身躯大部分在车门外,倒地受伤时已完全在车外,且杨某宝本身的行为目的系下车而非上车,故公交公司驾驶员在杨某宝未完全下车即启动车辆,致使杨某宝摔倒在地受伤,杨某宝应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故作出(2018)苏02民终342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平安财险宜兴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宜兴公交公司提交的车上视频资料显示,杨某宝系在正常下车过程中,因宜兴公交公司驾驶员疏于观察,未待乘客完全下车即起步行驶,致杨某宝摔倒在地受伤。事故发生瞬间杨某宝的身体重心已转移至公交车外,倒地受伤时身体已脱离公交车,故相对于公交车而言,杨某宝已从车上人员转为车外第三者,一、二审法院因此判令平安财保宜兴支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保险具有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的基本职能,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存在过错并不当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事由。平安财保宜兴支公司以宜兴公交公司驾驶员未尽谨慎义务,存在过错为由,主张本案应由宜兴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平安财保宜兴支公司免除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故作出(2019)苏民申5269号民事裁定:驳回平安财险宜兴公司的再审申请。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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