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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5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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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先说结论:即使你买了所谓一些公司的“全保”,即使你和伤者就医药费总额达成一致意见,也会被保险公司扣除自费药,一般行情是百分之20起步,诉讼扣除百分之15。没有特别的操作,自费药扣除是跑不掉的(不针对交强险2000以内免手续这种超轻微伤。)。也就是人伤赔案,车主常规找保险公司调解或者被动诉讼结案,结果都是要遭自费药。除非采取一些特殊手段。接下来,我分三个帖子,分别来从三个角度来说明。这是第一个帖子。
这个是总的概括贴。
至于我得出结论的原因,请看下面的内容。
大家所理解的全保,是指买齐了汽车保险的所有险种。但事实上,汽车保险并没有“全保”一说。
汽车保险的险种,包括强制险、基本险和附加险。
强制险指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规定必须购买的险种;
基本险指的是车辆损失险、第者三责险、车上人员座位险以及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附加险则包含的种类非常多,比如常见的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指定修理厂险等;
从上也可看出,被保险人基本上不可能购买齐全所有险种,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全保”了。
目前车险中涉及到人伤理赔的险种主要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仅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对于非本次外伤所导致的治疗费用以及超过国家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用药和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仅承担被保险人应承担责任范围内的赔偿。同时,还有保额限制。
1伤者治疗过程中使用了大量非医保范围内的药物或者治疗手段,或产生了大量并非针对本次外伤的治疗费用。
如伤者自身原有疾病、开搭车药等,对于这部分费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支持保险公司扣除自费药。即使走诉讼,一般车主没有能力和保险公司抗辩和收集保险公司在具体理赔中的把柄作为证据。
2伤者的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项目的赔付,没有提供合理合法的依据,或者提供的是虚假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核实后,按照伤者的实际损失予以认定赔付,从而导致客户需要自己承担部分损失。
3对于部分损失项目的认定,保险公司是参照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来予以认定。
而一些伤者往往不顾实际情况提出远远高于相关规定或标准的索赔要求,甚至采取一些极端手段,一些客户为了尽快结案,答应了伤者的无理要求,对于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不会承担。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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