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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3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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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公司的做法不仅不合理并且不合法。
1、《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3、《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上述法条可知,用人单位必须在约定的日期内足额发放工资,即使因公司财务问题要扣发也必须争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不愿意就必须足额发放而不能强制扣发。
5、劳动者可直接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一般5个工作日就会受理,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且要求支付赔偿。
6、若劳动者因单位拖欠,扣发工资辞职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第二,如果签合同工资只签了1500,但最终每个月发工资12000,肯定会有提成或者绩效计算标准或者规章制度的,只要能找到证据证明加上之前每个月工资转账证明,同事也可以做人证
不过今年大家都老火,最好自己想好后路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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