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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3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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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龙泉刑初字第362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静。
辩护人罗禅玉,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童娟,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3)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静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方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静及其辩护人罗禅玉、童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12月9日,被告人丁静化名为“张晓峰”,冒充世茂城成都分公司部门经理,称世贸城欲招投标,与成都六通广告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赵君洽谈业务。其间,被告人丁静要求赵君将其带到娱乐场所消费,并骗取其现金5000余元。
二、2013年2月中旬,被告人丁静化名为“张晓峰”,冒充世茂城成都分公司部门经理,称该公司欲购6台客车,与四川宏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人吕申川洽谈业务。其间,被告人丁静要求吕申川将其带到娱乐场所消费,并骗取其现金6000余元。
三、2013年4月,被告人丁静化名为“张晓峰”,冒充世茂城成都分公司部门经理,称其上海总公司有200余人要到成都开会、旅游,与中国旅行社业务部经理罗先美洽谈业务。其间,被告人丁静要求罗先美将其带到娱乐场所消费,并以“返点费”的形式骗取其现金20000元。
2013年4月4日,被告人丁静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丁静的供述,被告人丁静指认其骗吃骗喝消费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赵君、吕申川、罗先美的陈述,被害人赵君、吕申川、罗先美辨认被告人丁静的辨认笔录,证人宋萍的证言,情况说明,被告人丁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丁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静初次犯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静诈骗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静的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符合相关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确保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丁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金学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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