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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1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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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F票
该类票据包括专用F票、普通F票、专业F票这类F票实务中已经很少了,比如银行的利息结算单据、,属于增值税、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支出,纳税人都尽量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F票,该类凭证是税前扣除的主要凭证。
二、表
最常见的是《工资发放表》,由于所得税法强调实际发放,这类支出最好有收款人的签字或银行支付款项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明业务支出真实。很明显工资支出是不可能取得F票的。
三、签收单
这类支出主要是支付境外的,考虑到境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没有F票,所以该类支出只能以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这个可以参考本文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
四、行程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行程单纳入税务部门F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五、缴款书
主要有税收缴款书、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都是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支出的重要凭据。
六、收据、票据
主要是财政收据、捐赠票据,该类票据由财政部门监制,由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单位使用,也属于合法票据。
七、其他凭证
除上述凭证外,还有一些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凭证,一般都仅仅是辅助作用,但是如果该业务支出的性质导致无法取得上述票据,则可以作为合法凭证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业务:
1.违约金支出、赔偿金支出
如果该违约金支出不属于对方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价外收入,导致该支出无法开具增值税或营业税F票,则相关的支付凭证、证明该支出的赔偿协议、收据等可以作为合法凭证。与税务机关有争议时,可以提供证据说明该业务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无法取得F票。
2.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
该类支出纳税人取得了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这些文书仅仅证明了法律事实,比如法院判决对方以某房产抵债,该文书也就证明了对方的房产应该抵债给你,不能仅仅依据判决书作为该房产的入账依据,对方把房产抵债给你,应当给你开具不动产转移的F票。这个时候如果对方不给你开F票,就容易导致税企之间争议。
在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认可这些判决书、裁定书属于合法凭证,允许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税务机关不认为其属于合法税前扣除凭证。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讨论时,可以本文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作为辩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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