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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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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这是我在万州贴吧看到的,我和作者看法基本一致,作者比我分析的透彻全面专业的多。所以转发一下。
我声明一下我转发的目的不是和坛子里面认为“司机无责微责”“是我我也要还手”的人争论对与错。而是请他们千万加强一下安全意识,在遇到类似事件时,为自己和全车人的生命着想一下,为自己全家的幸福着想一下,千万千万不要意气用事的在开车的时候还手回骂。一定一定要安全停车后再处理,哪怕打这种泼妇一顿,我给你点赞。
生命,每个人只有一次。
以下为万州贴吧转帖,作者:JOSNLYF
2018年,10.28 万州公交坠江事故主次责任理性探讨
事故人:1.冉某(万州22路公交司机,20年多驾龄司机,6年公交车实际驾龄之前系大巴车驾驶员)
2.刘某(女性,万州窗帘店铺老板)
事发原因:经官方披露系22路公交改道,刘某错过下车地点与司机争吵随后争吵升级产生互殴行为,需要注意的是:1.根据报道,在坠江发生之前乘客刘某与司机争吵过程长达6、7站,那么在此期间驾驶员冉某有理由采取停车报警,当时在公交上乘客的乘客可作为目击证人证明乘客刘某对司机冉某吵架危害司机正常安全驾驶的行为,显然司机冉某并当时并没有选择停车报警这个最正确的做法。
2。根据官方报道的视频可以看出,刘某与冉某,在公交车行驶在万州二桥时口角升级,视频显示刘某击打司机冉某头部,司机右手离开方向盘抓扯刘某,注意!!!这时刘某已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际行为,驾驶员冉某在保证车内乘客安全的首要职责下,是有能力可以采取紧急制动并报警。然而司机冉某并没有选择紧急制动,视频显示刘某第二次击打冉某,冉某竟然第二次采取还击互殴的行为也构成危害交通安全罪的实际行为。
3。根据公交车内慢放视频及、事发路段前后其他车辆视频综合分析。乘客刘某在与司机冉某发生口角互殴时,刘某没有抢夺、限制司机冉某对公交车的控制权,从视频上面司机两次反击的行为上也能反映出当事司机有自主行为的能力。从车外其他车辆视频可以看出在撞击红色轿车之前,公车车是行驶在大桥最右侧,根据行驶轨迹判断,在发生互殴时车辆并没有明显偏离行驶,车内视角也能看出刘某没有抢夺方向盘的行为。而在第二次互殴发生后,作为拥有20年实际驾龄的大车司机,驾驶员冉某采取向左猛打方向盘一周的行为令人费解!!!后方车辆行车记录显示大车在坠江前没有采取、减速制动的任何迹象。司机冉某不排除有故意撞击对象外侧车道红色轿车的嫌疑,外部前方视频显示,公交车车头右侧撞击红色轿车左侧致红色轿车发生掉头,公交车驶上人行道坠江。如果当时红色轿车采取紧急制动不及时,那么公交车转弯轨迹可以判定极大可能发生公交车头正面撞击红色轿车驾驶席部位造成红色轿车驾驶员伤亡,公交车在撞击红色轿车的阻力,极大可能不会坠江,从这点也可以看出,不排除驾驶员冉某涉嫌故意制造车祸事故的主观行为的可能,至少应为冉某操作不当引发事故坠江。
综合以上实际发生的视频得出结论:
1.当事人刘某与驾驶员冉某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刘某主观意愿并非让公交车坠入江中。
3.司机冉某在事发时,乘客刘某发生口角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再到事件升级互殴的实际行为发生前后,显然驾驶员冉某作为一名公交驾驶员并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参与互殴、涉嫌制造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失控坠江负有重大责任,作为公共交通驾驶员没有将安全第一的职责放在首位,这是失职行为。
4.公交公司相关管理不到位,具吧里吧友爆料,在10.28公交坠江之前,已有两起万州22路公交因乘客吵架发生撞树的事故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公交公司难道没有引起重视?直至发生坠江前,有没有对驾驶员进行系统的类似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培训?有没有相关管理条款?相关公交公司及监管部门涉嫌行政失职。
民事赔偿:
1.公交公司占主要责任,原因是冉某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没有妥善处理,没有保证车上其他13位乘客的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驾车行驶直至事态扩大。当事司机系公交公司员工,具有实际合同关系,理当由其所在公交公司负相应民事赔偿。
2.刘某负次责,事件起因由刘某引起,但其主观意愿并非让公交车坠江。
建议:1.相关公交公司对所属驾驶员对此类事件相应突发事件进行相关培训,培训以视频记录作为依据。
2.公交公司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心理评估,并作评估报告,酌情处理。
3.公交公司应当详细规定公交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口角、互殴行为的处理条款。
4.相关管理部门对于二桥类似路段应当实行公交限速30公里/小时以下,并实行大桥公交专用道。
最后对13位无辜遇难者默哀!!!
还有贴吧现在什么洗地的,我想说此次事故系三方责任,驾驶员冉某、闹事刘某、公交公司、都有错,任何偏向一方带跑舆论导向洗地的人 非蠢既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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