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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9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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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移动
去年代理买方起诉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近日判决下来了。
去年年底买方交了2万元定金,卖方因房价上涨而反悔不卖了。
出于合同签订上的瑕疵(共有人未签字且无委托手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风险太大,志哥不得不代理买方起诉要求卖方退还定金、赔偿违约金及房产增值损失数十万元。
一审虽然胜诉,判令卖方全额退还定金、支付违约金4万多元(基于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增值损失15万元(仅支持了部分增值损失)。
志哥以为,该判决对违约方的惩罚不到位,综合算起来,违约还能得利,怪哉!买方定金交少了居然也成了判决赔偿较低增值损失的原因之一,很牵强啊。。。
可惜这方面的判决未能统一,法官裁量范围颇大,或许换个法官,判决大有不同。
买方出于维权时间、执行风险等原因放弃上诉,志哥表示理解。
另,近期房价下调,咨询者中卖方担心买方违约的居然也有了,真此一时、彼一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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