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投诉人于2013年在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等主流媒体的大肆宣传下,来自成都及四川周边市、县的购房者,纷纷购买了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68号、88号“中铁瑞城大厦”的商业房产,中铁瑞城在网络销售宣传有“央企.中铁二局合作开发、售后包租、双证齐全、银行担保”的承诺。并于2014年1月1日交房并支付收益金(出卖方的合作经营公司“成都光华名人置业有限公司”)。投诉人等绝大多数均是看到有央企中铁二局才有保障的情况下购买该房产的,中铁瑞城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承诺在交房后的365个工作日(2015年6月18内)为买受人办理权属转移登记。逾期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遂于2015年6月19在众多买受人到瑞城之后,出卖方再次同意并承诺在90个工作日后全额退款,在2015年10月16日,众多买受人到达出卖方的瑞城销售部后才得知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原因和详情。【出场方2015年1月7日将位于人民中路66、68号的楼栋91192.95m2的房产全部抵押给“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抵押金额10亿元整,并于2015年8月27日再次将66、68号的楼栋91192.95m2抵押给第三人俞思瑛 抵押金额6千万元】。导致投诉人无法办理产权和清偿债权。 二、事实与理由: (一)、被投诉人涉嫌央企的宣传内容,也具有真实地共享产品资源、客户资源、营销资源,为该争议地产项目的实际开发合作权利人。 1、在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68/88号“中铁瑞城大厦”楼盘详细信息栏中开发商为“成都中铁二局集团”及销售广告宣传中,有涉及“央企开发 中铁二局”的醒目宣传内容。(详见下截图) file:///C:/Users/win/AppData/Local/Temp/msohtml1/03/clip_image002.jpg file:///C:/Users/win/AppData/Local/Temp/msohtml1/01/clip_image004.jpg file:///C:/Users/win/AppData/Local/Temp/msohtml1/01/clip_image006.jpg file:///C:/Users/win/AppData/Local/Temp/msohtml1/01/clip_image008.jpg 2、中铁瑞城大厦作为中铁二局集团与成都城市名人置业有限公司旗下共同 开发经营的商业地产项目,其股权结构: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0%; 城市名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40%的股权结构记录。(详见下截图) file:///C:/Users/win/AppData/Local/Temp/msohtml1/01/clip_image010.jpg 3、2013年5月8日“中铁二局 房地产集团与城市名人酒店集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在成都城市名人酒店举行。内容涉及: “共享产品资源、共享客户资源、共享营销资源是本次合作的重点。城市名人酒店集团依托中铁二局自2007年第一次合作以来,至今已有6年。在这6年中,成都城市名人酒店,从曾经共同拍得的烂尾楼变成而今高朋满座的五星级酒店;中铁瑞城大厦(成都瑞城名人酒店),早已变成骡马市的一面旗子”的详实报道内容。 file:///C:/Users/win/AppData/Local/Temp/msohtml1/01/clip_image012.jpg 签约仪式现场 (二)、被诉人不能以合同签章单位为“中铁瑞城大厦有限公司”,而否认其不是适格的“权利人”的主体责任。 1、投诉人曾在中铁二局地产集团进行反应情况,鉴于案情复杂及重大要求 呈见领导,其客服工作人员否认其公司未参与该项目,并故意推诿要求投 诉人去找原建筑处,由此可见被诉人还在进行推脱;据查中铁瑞城大厦(成 都瑞城名人酒店)开发商为“成都中铁二局集团”在多方信息中都能得到 证实,是不争的事实。 【曾永林:对,我们的房地产公司最初是叫中铁瑞城置业有限公司,中铁瑞城是2001年中铁二局股份上市时候做的一个城市运营商的战略定位,是中铁二局投资的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一个品牌。但近几年来,我们在推广的过程中发现,中铁瑞城和中铁二局之间的联系已经被淡化,很多人都不知道中铁瑞城和中铁二局之间的关系,中铁二局在施工领域、在城市建设等方面的优质品牌资源没有得到运用。所以今年年初,把中铁瑞城改名为中铁二局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目的就是回归中铁二局的品牌。】据此推定:“中铁瑞城”应是“中铁二局”的企业名片,就也自然是中铁瑞城的权利人,也是适格的主体责任人。 3、“中铁瑞城大厦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主体权利人,在股权结构概况中,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0%;城市名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40%的 股权结构的事实是存在的。其权利人的主体资格不容置疑。 4、投诉人(买受人)要求“中铁瑞城大厦有限公司”出具财务专用章发票,销售总监(周建新、米总)明确告知投诉人,由于中铁瑞城还有1.7亿元的债务未归还给中铁二局,财务公章一直是由被诉人(中铁二局)财务监管,无法提供。据此判定,被诉人(中铁二局)作为财务的实际控制人,至今还监管着“中铁瑞城大厦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其对“中铁瑞城大厦”的销售及财务收支是完全知情和掌控的。也就是说被诉人“中铁二局对“中铁瑞城大厦有限公司”的每一笔银行流水包括:销售3.3亿元、抵押贷款10.6亿元都是知情和掌控的。如果不是权利人又岂能掌控管其它公司的财务公章呢?据此推定,中铁二局为实际控制权利人。 (三)、被诉人不能以国资委“央企退出非主营业务调整重组”进行股权转让为名,行实际控制权利人之实(未真正剥离),其未尽到告知及监管义务,给买受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1、在出卖人(中铁瑞城大厦有限公司)逾期违约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后,在多次组织召开的业主会议上,“中铁瑞城大厦有限公司”明确说明公司抵押融资10.6亿元,主要是用于偿还购买中铁二局按照“国资委的退出非主营业务”的股权,现城市名人持有100%的股权,因被诉人在“成都中铁名人置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未履行向所有债权人告知的义务,也未在“中铁瑞城大厦”项目中变更或取消“中铁”二字,还在继续使用“中铁”冠号。在销售现场也未有任何的告示“中铁二局”与本项目无关的告示资料。在销售过程中还在继续以“央企中铁二局集团担保”进行宣传和销售,以误导买受人。 2、被诉人作为“中铁瑞城大厦”项目实际(财务公章)控制权利人,应当知道房产的真实销售交易、经营现状及客户的收益支付情况。也应当知道作为权利人(出卖人)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是必须对未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和责任;也应当且明确知道“将买受人的房屋进行抵押后,会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的法律障碍和造成社会稳定危害的后果。 3、“中铁二局”未按照“ 国资委曾于2010年3月的通知精神,除16家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外,78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在完成企业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等阶段性工作后要退出房地产业务或是以退出酒店非主营行业”的要求。2013年5月8日“中铁二局 房地产集团与 城市名人酒店集团(主营酒店、地产服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在成都城市名人酒店举行。内容涉及:共享产品资源、共享客户资源、共享营销资源是本次合作的重点。其存在“一边进行重组股权转让假借退出非主营业务,一边还在继续与主营酒店、地产商进行合作开发,行掌控财务之实”。均是明显与国资委通知精神要求不符,也就是说买受人在2013年4月30日买房后,中铁二局还在与名人集团合作的事实是存在的。 4、被诉人作为一个央企及上市公司【中铁二局 600528】,违反诚实、守信的原则,也未履行其作为央企的社会责任 。在法定意义上投诉人是没有义务必须知道被投诉人(中铁二局)的股权转让信息;但是“中铁二局”作为股权持有的权利人是有义务必须向所有债权人(买受人)告知房产真相的责任和对债权人权利保护的义务。而且被投诉人是在已经能够监管财务的情况下,也是在明确知道房产客户资源及已经交易的真实情况下,还故意同意将已出卖给投诉人的房产抵押给第三人,故意制造法律障碍,导致房产无法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属恶意行为。被诉人(中铁二局)作为央企及上市公司在追求企业利益的情况下更应承担公平与正义的社会责任,然而在本案中其违背公俗良序,损害客户利益于不顾,行欺世盗名之实。 5、被诉人(中铁二局)如果真正按国资委要求剥离非主营行业重组,又岂能再次与城市名人酒店集团牵手强强联合、共创峥嵘的战略合作伙伴。做着欺世盗名,如果真正剥离,又怎能监管中铁瑞城的财务公章?且中铁瑞城大厦有限公司周总明确在无法偿还时会拉上中铁二局的,存在明显私企绑架央企业之嫌。 (四)中铁瑞城大厦目前存在债务危机,已无力清偿;存在再次举债的风险,会存在更多受害人陷于债权纷争之中。 1、投诉人多次请求出卖人“中铁瑞城大厦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为投诉人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或解除合同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次性退还买受人的购房款项,“中铁瑞城大厦有限公司”以公司经营状况为由,拒绝一次性退款。目前中铁瑞城还在销售法院查封和抵押的房产,吸收公众资金,会导致更多债权人陷入债权纷争的风险。 2、被诉人作为项目的实际财务控制权利人,未尽到监管责任,恶意抵押投诉人(约700户)的房产抵押贷款金额为10.6亿元,造成项目举债金额巨大、已出现经营及债务支付危机,项目存在不以房产销售为真实目的,以售后包租、约定回购明显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合同诈骗行为,其以合法的抵押方式掩盖非法占有的目的,已经给投诉人(买受人)等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没内裤的超人@二手玫瑰@小风灵@小喇叭编编
这个情况我们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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