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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0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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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男子摔倒死亡,保险公司拒赔40万,究竟是疾病死亡,还是意外死亡,法院又该如何判决?
➤ 张三为某冶钢集团的职工,公司为职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40万元,疾病身故保险金10万元,张三为被保险人之一。
2019年4月14日晚上张三上夜班,2019年4月15日休息,张三一人吃好晚饭后出门在小区附近散步,20时左右摔了一跤,路人见状打了110和120。张三送到附近的医院时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经张三家属告知,张三身体状况良好,没有高血压、心脏病,事发当时天气状况好,路面平整无积水。
据医院调取的张三送医后医生书写的就医记录显示:20时20分诊断“猝死”,发现倒地意识不清20分钟,来院时无反应、无呼吸、无生命迹象;既往病史不详;采用心肺复苏、气管插管、肾上腺素等急救,21时26分宣布临床死亡。
➤ 张三家属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赔付,保险公司同意赔付10万疾病身故保险金,但是拒绝支付40万意外身故保险金。理由如下:
1、被保险人因疾病(含猝死)死亡的,按10万元领取身故保险金。
2、出事发当时路面平坦,无积水,地上血迹不多,张三也仅有表皮擦伤,无严重受伤,进一步证明并非意外致死。
张三家属不服,于是诉至法院。
➤ 法院受理了该案件,裁判要点如下:
1、根据原告方描述,张三身体状况良好,晚饭后在小区附近道路上散步,当时天气情况良好,路面平整无积水,通常情况不可能摔倒,即使摔倒也不至于导致死亡。张三死亡后未进行尸检,医院确定为猝死。
2、而从目前所知的情况,张三死亡更类似于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审理中,法庭要求原告方提供张三去世前身体状况良好的凭证,并以此作为参考,但原告也未举证。通过法庭调查及原告举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案存在符合“意外身故”特征的承保事故,原告要求按照相应标准赔付不能得到支持。
➤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本案件案号为【(2020)沪0113民初10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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