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需要发病、抢救、死亡为一连续完整的不间断的过程
湖南某劳动者是一名学校老师,一天,他在上班时,感觉心里不舒服。当天下午两点左右,同事将其护送到车站交给其妻子,由其妻子陪同去镇医院看病。两人坐车到医院后,劳动者又提出先回家休息,故当时未就诊。谁知当天晚上,劳动者就病情加重,出现阵发性心慌、短时意识丧失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家属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法院认为劳动者作为一个不具备专业医务知识的普通人,对自身的病情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在上班期间出现身体不适等病症之后,采取的是回家休息的方式,虽然是在病情加重,出现阵发性心慌、出汗、意识丧失等情况时,才通过120入院治疗,但是这并不影响他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成立。一审法院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审法院也认为本案情形应该认定为视同工伤。法院的理由是,经过调查了解,劳动者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疾病从病发、恶化至死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现实生活中很多疾病虽然非常严重,但初始症状并不明显,在发病一段时间后,病情突然加重,并迅速出现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因此,应当认定是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同时,劳动者作为一个不具备专业医务知识的普通人,无法就其自身疾病的严重程度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故其于上班期间出现胸部不适症状后未及时就诊,符合情理,且《工伤保险条例》亦未要求职工突发疾病后立即就医诊治。
人社局提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视同工伤条款主要针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突发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其中发病、抢救、死亡为一连续完整的不间断的过程,发病与抢救、抢救与死亡之间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联系。本案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
https://appimg.52ch.net/pic/20250227/1740613129708411_500.jpg
顺便打个广告!车险综合费改后,续保低折扣地板价,返现政策变化快以最新为准车险算价,卖保险,返现政策给力,可以出地板价,
微信:scbaoxian
原帖地址https://52chapp.scshua.cn/mag/circle/v1/forum/threadWapPage?tid=4492163&themecolor=d59013&circle_id=112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