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26-7-9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省乐山市 电信
裁判要旨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应严格限定于询问范围
保险人通过网络方式订立合同时,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若保险合同的“健康告知”中未明确列举“主动脉迂曲”作为询问事项,且该症状与保险人询问的其他疾病(如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不等,投保人未告知该事实的,不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二、既往症免责条款的适用前提
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属于既往症或因未如实告知而拒赔时,需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既往症状(如主动脉迂曲)与本次保险事故(如主动脉夹层)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或费率调整。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中关于就诊医院范围、康复治疗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虽进行加粗加黑处理,但未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合同订立:2022年9月2日,何某通过网络投保了保险公司承保的《某百万医疗保险基础版B》,保险期间为2022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1日。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600万元。
保险事故:2023年1月2日,何某突发疾病,经诊断为主动脉夹层A型(后多次转院治疗,确诊为主动脉夹层A2C型),并进行了主动脉切除、置换手术。治疗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用,其中个人支付部分合计286,455.83元。
理赔与拒赔:何某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以“投保前存在主动脉迂曲未如实告知”为由,发出《理赔通知书》及《解除合同通知书》,决定解除合同、拒赔并不退还保费。
诉讼过程:何某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88,255.83元。
审判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284,790.97元;
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关于如实告知义务与合同解除权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何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询问范围的局限性:根据投保溯源视频,保险合同的“健康告知”中并未包含“主动脉迂曲”这一项。虽然何某投保前曾因“主动脉迂曲”就诊,但该事实不属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何某明无须主动披露。
因果关系与影响承保: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主动脉迂曲”与“主动脉夹层”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未证明若知晓该情况会足以影响其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因此,保险公司不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解除权行使瑕疵:即便享有解除权,保险公司虽在知晓事由后30日内发出通知,但因缺乏有效送达证明且理由不成立,其解除行为无效。
二、关于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
并发症与医疗费用:何某所患的肺部感染、肾功能不全等病症,系主动脉夹层的并发症,并非独立的既往症。保险公司未能区分并剔除治疗一般疾病的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院外购药与社保结算:何某根据医嘱在院外购买的手术必需药品,有处方及F票为证,属于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门诊费用虽医保报销为0元,但属于社保结算范围内的费用,不应视为未经社保结算而降低赔付比例。
康复费用:保险合同中关于排除康复中心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生效力,相关康复治疗费用应予赔付。
以上
声明:
1、本公众号所有案例均是真实案例,为保护隐私,案例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2、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号(2023)鄂10民终2738号;
3、本文仅根据实际诉讼案例客观分析保险产品,并不代表对相应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负面评价。


|
友情提示:发言及回复仅代表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