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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6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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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乐山市 电信
(有很多人是派遣,这种投保显然不会是在用工单位。比如有些外卖员是送美团的单子,但是意外险是挂靠公司投保)
【情景再现】
2019年5月1日,人力资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意外险合作协议》。随后,在2019年8月23日,双方进一步签订了《补充协议》,针对被保险人伤残鉴定流程及二次手术相关事宜作出了补充规定。
2020年3月31日,该人力资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李某在内的12773名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涵盖身故保险金与Ⅱ类伤残保险金,同时还附加了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具体情况】
被保险人李某系某制造公司员工。2020 年 4 月 26 日,李某在工作车间作业时,因原料倒塌砸伤左脚,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足第 3 - 5 趾毁损伤,遂住院接受手术内固定治疗,住院时长 74 天。
2020 年 11 月 5 日,李某再次入院进行左足第 2 趾骨骨折术后骨性愈合内固定物存留治疗,住院 5 天。为治疗此次伤势,李某共支付医疗费用 103559.41 元。
2021 年 1 月 12 日,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李某的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人力资源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保险利益为由,主张该团体险对李某依法无效,进而拒绝赔付。
【实际分析】
法律关系分析
李某与人力资源公司的关系李某委托人力资源公司帮他投保。虽然保险合同是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但这并不影响李某和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李某已经通过人力资源公司交了保费,这就说明他确实想买这份保险。
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是一个专业的机构,当它和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核实被保险人的身份。这次参保人数高达12773人,这么多人参保是很不正常的,保险公司应该意识到这里面可能有问题,但保险公司没有核实。而且,保险公司和人力资源公司之前也有过类似的业务往来,保险公司应该知道人力资源公司是在帮别人投保。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如果受托人(人力资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而第三人(保险公司)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李某)之间的代理关系,那么这份合同可以直接约束委托人(李某)和第三人(保险公司)。
因此,如果保险合同是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且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如李某)之间的代理关系,那么该保险合同可以直接约束李某与保险公司。
同时,李某自愿委托人力资源公司投保,且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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