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XX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确凿证明石某彬系意外死亡。虽然警方出具了《出警证明》,但 “考虑意外死亡” 并非确定性结论。况且,石某彬在死亡前一个月还因咳嗽喘息、阵发性呼吸困难等症状在江津西城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等多种疾病。这一系列疾病表明石某彬的身体状况不佳,存在因病死亡的极大可能性。保险公司强调,仅仅依据现场勘查未发现打斗痕迹及血迹、无矛盾纠纷等情况,不足以完全排除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在缺乏明确、直接证据证明是意外死亡的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石某彬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身故情形,因此拒绝赔付保险金。
三、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石某彬属于 XX 保险公司承保对象。关于争议焦点石某彬是否为意外死亡,警方《出警记录》表明其意外死亡具有高度盖然性。虽石某彬此前住院,但出院时生命体征平稳。XX 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石某彬系疾病或其他非意外因素身故,也未证明存在免责事由。依据证据规则,能够认定石某彬为意外死亡。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死亡,XX 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二原告支付保险金 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