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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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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很多时候把销售方绞进来能有效快速拿到赔款。问题是如何操作与如何预留措施)
2016年10月1日,某人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并附加了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津贴保险以及豁免保险费等附加险种。在投保过程中,针对健康告知的询问,包括是否患有或曾经患有心血管疾病(如高血压、冠心病等)以及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是否患有特定疾病(如肠息肉等),投保人均在投保单上勾选了“否”。
然而,在2017年10月31日,被保险人因“急性前壁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住院治疗,并在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中,发现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冠状动脉轻度病变、胃炎的病史,并曾经接受过结肠息肉切除术,同时其母亲与哥哥均因结肠癌去世,这些情况在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
因此,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了赔付。被保险人随后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保险金250,300元。
投保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同学关系,代理人承认投保时并未逐项问询客户的身体情况。基于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50,3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代理人出庭作证,证明了其录音的真实性,并再次确认投保时未进行逐项问询。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认为,代理人作为具有合格从业资质的保险代理人,未能按照《保险代理合同书》的约定在投保时就询问事项进行逐一询问,导致保险公司未能获得真实信息。因此,保险公司要求代理人赔偿因履行保险代理合同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赔款及佣金共计268,396.21元(佣金7986.21元+理赔款250300)
一、关于郭某的过错
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获取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信息并如实反馈给保险公司。这两项内容是代理人最基本的两项工作内容。而代理人不仅未完成保司的委托事项,而且作出虚假声明。
二、关于保险公司的培训问题
代理人认为自身疏于询问投保人的原因在于保险公司的培训形式化,主要侧重于销售技巧,而未对健康询问事项进行充分培训。然而,代理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事实上,代理人在从业前已通过相应考核并取得了资格证书,这表明他应具备高于一般人的保险行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保险基础知识的认知。
此外,《保险法》明确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保险代理合同书》中也明确约定了代理人不得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作不实声明,并明确要求代理人对投保单中的告知事项进行逐一询问。因此,代理人的理由不成立。
三、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的问题
考虑到代理人是具有合格从业资质的保险代理人,其代为询问投保人的工作本应是其职责所在,且并不构成艰难任务。代理人仅需按照投保单中列出的十几个问题对投保人进行询问,并根据回答如实填写及声明。保险公司已经审核了投保单,并确认了在代理人声明处的签字,这表示代理人承诺已对投保人进行了询问,并愿意承担不实报告的法律责任。基于此信赖,保险公司有理由相信郭某已履行了其询问职责。
此外,保险公司是支付了佣金的,询问投保人本身就是收费工作的一部分,即保险公司已经为获取必要信息支付了费用。因此,代理人主张保险公司应进一步调查而非单纯相信其陈述以减免自身责任的观点,无法得到支持。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重要渠道,若因过错未完成委托事项,并在纠纷后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陈述而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将极大地增加道德风险。只有让保险代理人对其行为负责,从责任中吸取教训,才能促使其在法律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自律地开展代理工作。
四、关于代理人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若受托人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赔偿。代理人作为受托人,未能按照《保险代理合同书》的约定,在投保时就《人身保险投保书》上的询问事项进行逐一询问,这一过失导致保险公司未能获取客户的真实身体状况,进而未能做出适当的风险评估和处理。因此,保险公司因代理人的过错而承担了不应有的保险赔偿责任。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和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因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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