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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6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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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媒体中看到“杀人骗保”的新闻,故意杀人者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保险是否就必然不需要赔付呢?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某杀人骗保案
2013年5月10日,在江苏省常州市高新区发生了一起命案,有人发现湖面上漂着一具女尸,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随后,警方将这具尸体打捞上岸。从身体特征来看,死者身高约1.5m,年纪在二十七八岁上下,无明显致命外伤,符合溺毙的特征。然而,该女子身上除金项链、现金外并无其他有效证件,无法核实身份。当天下午3点左右,李某来到派出所报案,说自己妻子自前一天晚上独自出门练车后便一直没有回家,自己也出去寻找过,但始终没找到,因担心她出事所以前来报警。根据李某对其妻子年龄、身高、离家时衣着等特征的口头描述,警方初步判断,湖里打捞上来的女子就是他的妻子。
本以为是普通的溺死,没想到经过调查另有真相,原来是李某杀妻骗保。原来李某婚后不久,为妻子买了电动自行车,又以妻子要学车怕出意外等理由,先后为妻子购买了保额为100万元、300万元的两份人身意外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妻子廖某。之后,他又说服妻子将两份保险的受益人从法定受益人变更成自己。而后再与案外人合谋,将妻子害死后企图骗取保费。
李某因杀妻骗保最终被判死刑,同时也失去受益人身份,但是因为死者投保的两份保险的理赔,廖某的继承人们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是李某替妻子在网上购买,妻子根本没有签名,李某才是实际投保人。《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该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廖某的其他继承人则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并且按照遗产来分配。
最终,某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保险单明确记载投保人为廖某,又因本案系网上投保,保险单内容均基于投保人在网上填写内容而生成,故可推定投保流程中记载的投保人亦为廖某,对于保险公司关于涉案保单并非投保人即廖某的真实意愿的辩称,法院认为,被告确认在收到被保险人签名为廖某的变更申请后,打过其电话核实情况,廖某确认同意变更受益人为其丈夫,被告在系统里作了相应变更,并将变更受益人的批单发送给廖某,且电话通知了她。可见,廖某本人对本案保单的存在明确知晓,亦可佐证廖某应对其本人为投保人的事实是知悉的,进而佐证了该投保系廖某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官还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系廖某,李某作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廖某死亡,丧失受益权。当受益权丧失之后,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骗保要承担法律责任,骗保者由于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丧失受益人的资格。此时保险合同项下的利益如何分配,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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