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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7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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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一、车载灭火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①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应配备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未按规定配备的,将按“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处罚款100元;
②校车,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未按规定配备的,将按“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处罚款3000元、记2分;
③小型汽车并无强制规定。
二、三角架警示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①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示牌,并在车上妥善放置,式样及尺寸应符合相关规定。未按规定配备的,将按“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处罚款100元。注意了!这里就包括了小型汽车!
②校车,必须配备三角警示牌。未按规定配备的,将按“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处罚款3000元、记2分。*PS:在办理车辆检验(年审、过户等)过程中,民警要对此项进行查验并拍照。同时,由于各省规定不一,相关处罚标准可能不同。
三、反光背心。根据权威解读,新修订发布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最值得关注是:随车得配备反光背心。该标准第12、15两条规定了“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 1 件反光背心”。但该规定的正确解释是:1月1日起新出厂的汽车,要求汽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出厂时配备反光背心,不需要车主或者驾驶人自行购买。对2018年1月1日之前已出厂但尚未登记上牌的汽车,以及在用的汽车,并没有提出配备反光背心的要求。配备反光背心,其实只是针对汽车生产厂家的要求,并非是针对交警车管部门的年审要求。下一步,将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修改机动车年检配套标准,如果增加反光背心检查项目,也只会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出厂的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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