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保险公司高管交通事故主责被判80多万赔偿但仅支付7万多”事件,本人看了来龙去脉。 1、该高管自己是保险公司高管,三者险只买了30万元,这也是本事件闹大的唯一核心原因。 2、30万元的三者险和10多万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已经依法赔付给交通事故的被侵权人。 3、三者险买三十万和100万之间的差价,就差三五百元。 4、为买保险时节约这三五百,省钱,背负近百万债务不履行,这种保险意识,怎么劝别人买保险呢? 5、生效判决前后,该高管各种转移财产的做法很专业高效。但,其母女做人太高调了,各种旅游买房买车。这种做法真不怕激化矛盾,升级冲突?(有网友说买房买车资金的来源如何如何,这方面我不做主观评价。) 结语:法律上,交通事故是意外。意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拿到定责的法院生效判决之前,肇事方理论上是无赔偿义务的,这种原理事实上催生了“三不一没有”原则。这原则从道德上看是很缺德,但法律上完全合法。 本案中,躺在病床上的被侵权人,事实上也有违法行为并因此承担了次责。如果每个行人和非机动车,都遵守简单规则:斑马线通过+按红绿灯通过,交通事故能减少一大半。 本人在闲暇时间看了交通肇事罪(造成一人死亡或更严重)的被害人情况,发现多数都是行人和非机动车,多数都是老年人(五六十岁或以上)。希望观众朋友们提醒家里老年人,依规守法出行保平安! 需要自己看经典交通事故的可以微博搜索:认真的赵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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