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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30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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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今天上午在市仲裁委开庭,劳动争议。这种案子,咨询志哥的多,委托的少,毕竟律师费用是个槛,很多人咨询以后觉得没必要。这次被开除的职员,和志哥有点渊源,律师费打了个折,算是半卖半送吧。
案情倒也简单,前两个月,某外企以“缺乏诚信”为由开除了这个小职员,具体而是该职员利用公司寄送快递的制度漏洞,寄了私人快递,公司买单,涉及快递费也不多。
通常,在确认用人单位违法的前提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被开除的员工担心继续去上班会被穿小鞋,一般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了事。这位朋友倒是执拗,一定要继续去上班。
庭上,公司的律师义正辞严地阐述了公司对诚信的要求,描述了诚信为立人之本,对国家社会的重要作用之类的大观点,强调开除的正当性。
志哥提出,公司管理不完善,员工“薅了点羊毛”,属于道德瑕疵,为什么员工要为公司的管理疏漏负这么大的责任?本来不是多恶劣的事情,也没有造成多大损失,员工也愿意赔偿,这也算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吧。诚信是种优良品质,但道德审判下没有完人,对方律师和代理人就没有做过不诚信的事吗?诚信是个大框,以此作为公司人事管理依据完全不具备可操作性,今天以“不诚信”为由开除员工,明天是不是可以以“不老实”、“不踏实”、“不勤劳”为由开除员工?这就像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没错,志哥就是这么说的,今天有点像搞演讲,其实没太大必要,我们不是英美法系,没有设陪审员),用人单位可以无限制地滥用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显然是违法滴~~~~
本案没有当庭裁决,结果未知,但志哥觉得,公司开除的依据其实是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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