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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7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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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前段时间有个新闻,说的是深圳某劳动者工作中发病,因抢救超过48小时而无法认定工伤,起诉到法院亦被驳回。一时间舆论哗然,称该法为恶法云云。
其实志哥在08年之前就接触过类似的案例,只不过当时网络没这么发达,那些类似的案件没有被如此广泛传播而已。这类案件,志哥虽然无限同情,但确实找不到认定其为工伤的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分为典型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种情况,其中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为啥是“视同工伤”大家可以理解吧?因为突发疾病属于劳动者自身原因,跟单位本无法律上因果关系,和通常意义上的“工伤”是两回事。只是出于更大范围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我国规定了如果在工作岗位上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这已经是扩大了工伤的认定标准了,这个大家应该能理解吧?
如果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过宽,对用人单位不利,社保基金也没那么多钱来赔(现在不是还在搞延长退休什么的吗);认定的范围过窄,则对劳动者不利。因此,在立法时,为便于可操作性,简化工伤认定,选取了折中点,因为有观点称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就规定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量化时间。
志哥以为,法律的适用就应该统一,所谓的弹性越少越好!法律适用一旦随意起来,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有违设立初衷,更会给贪腐留下空间!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规定得很明确,不属于因工死亡。你说你只超过了1小时,不公平,好吧,把你解决了,那超过两小时、两天的又有话说了,这可以无限延伸以致无穷了好吧!
因为只要制定一条界限,不管这个界限多宽泛,总会有跟这个界限擦肩而过的人!
好吧,有人说为啥不全都认定工伤?先不说社保基金赔不赔得起,你要是开个小饭馆请个洗碗工,洗着洗着忽然心脏病或者别的疾病发作了你就知道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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