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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3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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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保险公司经常自我定义保险条款和法律条款,觉得自己可以取代司法,至少是这么自我认为的。
案情回顾
秀林公司承包了某处景观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天成公司。2019年7月5日,秀林公司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9年11月23日,案外人张兵在天成公司一员工的介绍下来到该工地工作,作业过程中,不慎被铁钉弹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球内异物伤等。因对赔偿款问题有异议,张兵遂将秀林公司、天成公司相关负责人起诉至人民法院,经委托鉴定,彭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秀林公司向张兵支付21.9万元赔偿金。后天成公司向张兵分期支付了共计13万元的赔偿款。
2021年8月2日,秀林公司委托保险公司向张兵支付全额理赔款。2021年11月16日,保险公司以张兵不是秀林公司员工,且秀林公司未向张兵履行赔偿责任为由拒赔。秀林公司遂起诉至垫江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秀林公司医疗限额赔款、伤残理赔款共计9.5万元。
法院审理
垫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工程总包方将其总包的工程分包给数家施工单位的行为较为常见。保险法规定,对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张兵即使未与秀林公司建立雇佣关系,但张兵系在该项目工地的施工人员,均应属于上述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单的保障范围之内。遂判令保险公司向秀林公司支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金9.5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安全生产责任险,系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投保的强制性保险,其目的是保护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负有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缴纳保费的义务。现实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工程总包方将其总包的工程分包给数家施工单位的情况较为常见,若工程总包方投保的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仅对总包方少量工作人员提供保障,则《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强制险种将失去应有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人民法院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对“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广义解释为“在被保险人承包项目工地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人员”。该裁判符合设置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有之义,保障了建筑施工行业从事施工的所有相关人员的正当权益,有利于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来源:垫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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