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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2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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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保险公司喜欢各种套话然后,然后拿这些套路话来作为证据。说话语气可以通过变生软件来达到。所以,要考虑说了什么。
患风湿性心脏病被拒赔
2012年3月7日,王鸽(化名)给自己买了份重疾险,在投保期间如果重大疾病或者死亡给付保险理赔金120000.00元,其比例规定为1:3。
2015年1月4日,王鸽因风湿性心脏病在医院住院治疗3天,2016年10月5日住院3天死亡。之后王鸽的儿子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风湿性心脏病未如实告知,拒赔!
被保险人在我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但却故意隐瞒其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的事实,其投保时有欺诈行为,依据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该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自始无效,故我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但我方同意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被告提交的2015年1月医院的住院病历记载王鸽主诉间断心悸、气短4年等内容,该内容为医生记载,并没有王鸽本人的签字或捺印,应属传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其不能全面反映王鸽在投保前的客观情况;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即使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该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即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王鸽死亡被告应赔偿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金,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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